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灵湖景区特殊人群服务设施租借管理制度:

第一条 为了推进景区创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工作,提供优质满意的游客服务,增强景区的核心竞争力,提升品牌影响力。规范游客中心婴儿车、雨伞、拐杖、轮椅等租借服务程序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游客办理租借服务需在咨询台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有效证件,按规定交付押金,雨伞人民币20元/把、拐杖人民币100元/把、婴儿车人民币200元/辆、轮椅人民币500元/辆,填写《物品租借登记表》,待按限定时间归还后凭此表退还押金。

第三条 在租借给游客物品时应该注意详细填写《物品租借登记表》,并请游客签字确认,同时请游客检查所租借的物品完好程度,保证游客租借的物品没有损坏,如有瑕疵务必做好备注说明。

第四条 婴儿车只提供监护人租借,年龄在6个月以上36个月以下的婴幼儿使用。

第五条 租借物品的游客所租借物品严禁作转卖行为,对所租用的物品负有安全责任。

第六条 物品租借时限为当日营业时间,即每天上午租借时限为当日营业时间内,即每天8:30--下午17:00(如有特殊情况,请以游客中心告示为准)。